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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行他字第2号解读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3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注解1】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建设项目”?——(1)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一般装修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建设项目”;(2)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申请营业执照时,无须进行环保评估。
【注解2】受到环境污染的救济途径问题——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这两条的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空气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空气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解3】公民对其使用的房屋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改建,则属于“建设项目”,应当取得环保评价的许可证后,方能进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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