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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金塔信息技术专修学校诉酒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请示案的电话答复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143 次 标签: 变相经营网吧 行政处罚 比例原则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金塔信息技术专修学校诉酒泉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请示案的电话答复(2009年6月9日(2009]行他字第4号)
【摘要】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变相经营网吧的,可以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本案的处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虑,注意社会效果和比例原则

文章摘要2:

【注解】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设上网场所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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