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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不予处罚决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6-23   浏览次数:247 次 标签: 公安派出所 法定授权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不予处罚决定有关问题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7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注解】“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1)不予处罚决定相对于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更为微小,属于公安派出所职权范围;(2)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可以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不予处罚决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此复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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