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青行申19号

更新时间:2023-06-23   浏览次数:2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派出所经调查认为嫌疑人存在违法行为且应当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通过提高治安处罚实施机关的行政级别,来严格控制公安机关随意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只能作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轻的警告和较小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相对于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更为微小。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