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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17行终31号

更新时间:2023-06-23   浏览次数:3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7号《关于公安派出所就其没有处罚权的治安案件在调查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能否直接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新圩派出所是否超越职权,前提是审查本案陈××是否构成偷窃的违法行为。若构成,则新圩派出所应报请有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若不构成,则新圩派出所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新圩派出所在接到李××报案后立即派民警到现场勘查,对现场拍照记录,并制作了勘验笔录。新圩派出所立案受理后多次询问陈××和李××,并对陈××的户籍和犯罪前科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新圩派出所综合陈××的口供供述、李××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情况,作出西公行罚决字[2019]00760号行政处罚决定。新圩派出所上述行政行为符合受理报案、调查、作出处理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未能充分判定陈××具有盗窃李国欧蜜蜂的主观故意。在这种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新圩派出所认定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正确。按前述,在认定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新圩派出所有权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综上,新圩派出所作出的西公行罚决字[2019]00760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阳西县政府作出的阳西府行复〔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亦无不妥,应予维持。原审判决以超越职权为由撤销新圩派出所作出的西公行罚决字[2019]00760号行政处罚决定和阳西县政府作出的阳西府行复〔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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