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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户籍行政登记案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6-23   浏览次数:1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户籍行政登记案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答复(2014年11月28日 〔2010〕行他字第127号)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请你院按照该解释的意见办理。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户籍行政登记案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答复

(2014年11月28日 〔2010〕行他字第12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户籍行政登记一案中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请你院按照该解释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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