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2003]行他字第20号,2004年6月16日)
【摘要】根据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包括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行为代为竞买的情形。
【摘要】根据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包括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行为代为竞买的情形。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3]行他字第20号,2004年6月16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如何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包括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行为代为竞买的情形。
上一篇: 行他[1999]第6号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