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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民终1099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3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4)威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以案涉款项20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为由驳回伟业公司起诉。现伟业公司虽主张公安部门“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无证据证实公安部门就案涉款项20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亦作出已过追诉时效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也无证据证实公安部门就案涉20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行为已作销案处理或在侦查终结后作出不予追究的处理。故在公安部门尚未就此作出处理之前,伟业公司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上海××伟业×××××公司的起诉。
【裁判摘要2】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以本案存在涉嫌伪造公章及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伟业公司起诉,并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时隔四年之久后,伟业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现以“伟业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公安部门就案涉款项20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亦作出已过追诉时效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也无证据证实公安部门就案涉200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行为已作销案处理或在侦查终结后作出不予追究的处理"为由再次裁定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一审法院已就公安机关对本案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行为的处理情况依职权进行查明的情况下,亦应就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理情况一并予以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对本案依法予以处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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