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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在履行判决中如何确定行政机关履行期限?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171 次 标签: 履责期限 不履行法定职责

文章摘要:

解读:(1)当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2)法律规范未对行政机关履责期限作出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和行政机关履责的可行性等因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

文章摘要2:

解读:(1)当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2)法律规范未对行政机关履责期限作出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和行政机关履责的可行性等因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的规定,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


【参考资料】(一)对于“一定期限内”的把握|根据本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这里的“一定期限内”一般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的规定,但是考虑到经过诉讼之后,行政机关耽误的履行期限已经较长,人民法院可以据情确定少于法定的期限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此外,“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本条虽然没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是,这是题中之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一规定包括了行政机关没有裁量空间和具有裁量空间的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在“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合理期限等确定履行期限。(二)如何适用在紧急情况下的课予义务判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紧急情况下,原告请求立即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院是否采取特殊的救济程序,各国的做法还不一样。……在本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将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作出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这种裁定对于法院判断相关事实的要求极其高,如果法院判断失误。裁定行政机关立即作出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问题。法院裁定之后,与之后作出的判决如果出现不一致如何处理等,均须作进一步研究。此外,这种情形也比较少见,司法解释暂不规定为宜。《行诉解释》最终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是,这一问题仍然有研究的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本书编委会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与疑难解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314-315页。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经典案例:

·启东市××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第19-26页】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当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法律规范未对行政机关履责期限作出规定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及时性和行政机关履责的可行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如存在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的,即便行政机关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决定,亦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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