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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自设义务能否归入法定职责范围?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142 次 标签: 行政允诺 不履行法定职责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归入法定职责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告、允诺等形式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归入法定职责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告、允诺等形式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1.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否归入法定职责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告、允诺等形式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22号、55号、56号、78号)

  22.履责判决内容具体化的问题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履行且无裁量余地的,可以直接判决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77号)


经典案例: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郭××不予行政奖励纠纷上诉案【行政审判案例第78号】

【要旨】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既属规范生文件,又属政府的公开承诺,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行为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拒绝履行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行政机关所负职责,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行政审判案例第56号】

——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可构成法定职责之依据

【问题提示】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可否构成法定职责的依据?

【要点提示】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奖励允诺构成行政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可成为司法审查之依据;被引荐者转让其在招商引资项目公司中的股权,不影响对引荐者的奖励;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39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灵活掌握。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行初字第5号(2009年10月27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2009年12月7日)

·慈溪市××搪瓷厂诉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案【行政审判案例第55号】

【要旨】行政主体以公告形式向相对人表示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履行一定的行为,若公告内容所涉事项未超出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则行政主体违反自己通过公告创设的积极作为义务时,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应的职责。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慈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

·黄××等与大冶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允诺纠纷上诉案【行政审判案例第22号】

——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要旨1】行政允诺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其已经作出的行政允诺,只要相对人的行为符合了相应的条件,就必须兑现其承诺,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判决其强制履行承诺。

【要旨2】行政机关为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奖励文件,如所含允诺性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违背,应视为合法有效。当引资人按照文件规定,通过发挥中介作用客观上促成本地招商引资时,行政允诺关系成立,引资人依法要求兑现相关奖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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