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再3号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302 次 标签: 情况判决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虽为土地登记案件,但因土地与房屋均属于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均以登记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法律后果相同,故当事人主张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指导案例88号的理解与参照: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告知行政许可期限 下一篇: 【笔记】什么是无效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