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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364号

更新时间:2018-07-27   浏览次数:7077 次 标签: 居间合同履行地 管辖恒定原则 居间行为地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364号
【裁判摘要】
  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智扬公司起诉时,将创思公司和开封城管局均列为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明确性要求。因开封城管局住所地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妥。创思公司如认为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有权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一审裁定的,还可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主张。但创思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因管辖权已经确定,开封城管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开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了智扬公司对开封城管局的起诉,亦不影响已经开始的实体审理程序,不需再移送案件。

文章摘要2:

【提示】居间合同履行地为居间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