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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4080号

更新时间:2023-07-10   浏览次数:563 次 标签: 房屋登记 诉的利益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房屋登记争议可能因房屋被拆除而缺乏诉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害,需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使他们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即具有诉的利益。具体而言,一是原告要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利或利益,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本案中,杨××、严××起诉要求撤销常德市政府作出的常政复决字〔2014〕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1号复议决定),其目的在于撤销王××的房屋登记,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杨××、严××名下。但是,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两套房屋已被征收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案涉房屋在被拆除时物权即已消灭,针对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亦失去了载体。在此情况下,常德市政府作出的61号复议决定是否撤销,以及案涉房屋登记是否恢复、恢复至何人名下等,均因房屋灭失而失去了执行的基础。因此,杨××、严××针对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及相应行政复议行为提起诉讼,均无法实现其权益救济的目的。同时,不动产登记仅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予以确认和记载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创设物权,当事人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的,应当直接解决基础民事争议。案涉两套房屋已被拆除,征收补偿款已经冻结,尚未支付,本案当事人就案涉房屋登记的争议,实质是杨××、严××与王××之间就房屋及补偿款权属产生的争议,对此,争议双方可直接通过民事确权途径解决。杨××、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二审在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释明争议双方可通过民事确权解决补偿款分配问题,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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