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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312号

更新时间:2023-07-11   浏览次数:4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卓锦公司对讼争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在诉讼过程中协商一致确认了讼争工程价款数额及尚欠工程价款数额,故卓锦公司提起诉讼时主张对讼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应受法律保护,予以支持。另卓锦公司向招行三明分行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具体明确,亦是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承诺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故招行三明分行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卓锦公司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建工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判决:......三、卓锦公司对所承建的永安万年商业广场工程项目(第一、二标段)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015)三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确认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抵押债权实现后,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内优先受偿;......

文章摘要2:

【解读】诉讼请求:......4.确认卓锦公司就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在所承建的永安万年商业广场工程项目(第一、二标段)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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