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行政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更新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2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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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行政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2002]行他字第2号,2002年7月26日):因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备注:对应2012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的:“对财产造成的其他损害”,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赔偿数额。请你院在处理特定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行政赔偿数额。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行政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2002]行他字第2号,2002年7月26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沪高行他字第4号《关于对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如何计算行政赔偿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对财产造成的其他损害”,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赔偿数额。请你院在处理特定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行政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