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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2行初135号;(2021)黔行终304号

更新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2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车辆挂靠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裁判要旨】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的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同意挂靠后的风险和责任。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既符合宪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亦体现了平等和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号】一审:(2020)黔02行初135号;二审:(2021)黔行终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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