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指导案例190号:王×诉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7-15 浏览次数:311 次 标签: 竞业限制 审查标准 营业范围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昆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 指导案例191号:刘××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