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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3527号

更新时间:2023-07-16   浏览次数:4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对于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伤残等级的认定(可依法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据此,对于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职工伤残等级的认定不服,可依法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赵××第一项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赵××第二项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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