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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民申1860号

更新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1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益性岗位系相关政府部门为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所设置的特殊岗位,其目的是为了让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简单的劳动从而获得一定的社会救济,公益性岗位人员所获得的报酬主要表现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均具有补贴的性质,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召用单位、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一、二审判决驳回兰××要求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工作日工资、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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