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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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 回目录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1)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
A.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B.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4条) 回目录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
1.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2.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的案件,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该信息。若该行政机关未保存此信息,但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当经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但负责人同意延期答复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程序性行政行为,可以不公开给当事人。
【解读】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延期的决定可以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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