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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民保证金属于股民所有问题的函

更新时间:2016-07-30   浏览次数:24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民保证金属于股民所有问题的函(1997年9月10日 法经〔1997〕297号)
【摘要】B股股票交易账户上的股民保证金,其所有权为股民所有,不属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将当事人反映材料转去,如情况属实,请你院立即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务必在本月15日前解除冻结,并报告结果。
【要旨】股民保证金不宜作为证券公司财产执行。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民保证金属于股民所有问题的函

(1997年9月10日 法经〔1997〕29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反映: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执行该院〔1996〕一中经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时,分别于1997年8月20日和8月21日冻结了该公司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B股股票交易账户项下的资金。该两账户是经有关机关批准而开立的B股股票交易账户,其项下的资金是境外股民存入该账户的股票交易保证金,其所有权属境外股民所有。由于北京一中院的冻结,致使股票交易受阻,股民权益受损,境外股民欲在十五大期间进京上访。为此,请求我院监督纠错。

  我们认为,B股股票交易账户上的股民保证金,其所有权为股民所有,不属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将当事人反映材料转去,如情况属实,请你院立即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务必在本月15日前解除冻结,并报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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