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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1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问题的答复(2014年6月26日 〔2014〕行他字第5号)
【摘要】行政机关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问题的答复

(2014年6月26日 〔2014〕行他字第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戚凤春、云庆强诉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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