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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4697号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1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对一、二审裁定是否正确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审查,应当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是否得到保障,其是否存在权利滥用的情形。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是其法定权利,保护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之一;另一方面,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权不能被滥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正当理由就相同或类似信息向相同或不同行政机关反复、多次申请,后又就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多次提起诉讼,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院就应当对其诉权行使的正当性予以审查。具体到本案,吴××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向黄山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时,又向黄山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黄山市政府未予答复,吴××申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本案诉讼。考虑到黄山市国土资源部门已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再行责令黄山市政府予以答复已无必要,因此,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仅确认黄山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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