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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终3954号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1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需要证明是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只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负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该政府信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关于“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需要证明是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只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且属于公开范围,负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该政府信息。本案孟××向新野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新野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答复,不能以不符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由不予公开。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答复告知书,认为孟××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利害关系,即不符合“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该答复告知书实质是不予公开孟××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答复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审判决新野县人民政府对孟喜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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