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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取消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是与非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1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2019年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结构上、体例上相较于2008年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重大调整,本文探讨的是新条例取消“三需要”后对当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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