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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行终473号

更新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1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具有原告资格,即应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该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是对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的政府信息,否则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资格。行政机关因此作出的不予公开或者不予答复行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均无实际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即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中,上诉人张×先后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闽汛电”[2016]45号文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岗位编制等文件,但未陈述其与该信息存在利害关系,并提交相应证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其申请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均不会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张×对福建省人民政府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无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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