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案 更新时间:2023-07-26 浏览次数:106 次 标签: 【行政审判案例第126号】 文章摘要: 【要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旧)第37条规定的具有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 【注解】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5条已经修改旧第37条规定。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北京法院发布十大金融典型行政案件之四:孙某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湖北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