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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6295号

更新时间:2023-07-26   浏览次数: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能够确定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情况下应予以充分告知——清华苑北侧地块拆迁属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生的“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地块拆迁由城投中心具体负责,淮安区政府虽未制作或保存案涉信息,但其应当能够确定城投中心为公开义务主体,且其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其知晓城投中心实际使用清华苑北侧地块的拆迁资金,其应对此予以告知。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淮安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虽告知不充分,但因何××在一审庭审中已知晓城投中心负责制作和保存案涉信息,已无撤销重作的必要。一审法院仅对此判决确认违法并无不当。何正能在二审阶段亦已获得其所申请的案涉信息,如其还需申请公开其他与拆迁有关的信息,可以向城投中心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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