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8800号 更新时间:2023-07-28 浏览次数:1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对教育培训的投入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性支出,本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05民终748号 下一篇: 【笔记】教育培训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