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2条第4项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2条第4项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