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440号

更新时间:2023-07-31   浏览次数:1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房屋所有权人能否申请政府征收其房屋?|是否征收房屋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且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具备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权利——葛××以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与浚县城区绿化和道路存在规划重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向浚县人民政府邮寄土地收回申请,此后,以浚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的相应职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浚县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的职责违法,责令浚县人民政府立即履行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的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前述规定,是否征收房屋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且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具备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权利。故葛××要求浚县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葛余标的起诉,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