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515号
更新时间:2023-07-31 浏览次数:1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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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房屋征收决定未经社会风险评估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应确认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本案中,成武县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进行了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无法提供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证据,因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