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6446号
更新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1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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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王××首次申请劳动仲裁后,丰台仲裁委曾作出决定书,视为王××撤回仲裁申请。后王××再次提出本案仲裁申请,丰台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视为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处理,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东旭科技公司上诉引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作为依据,不能成立。首先,该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其次,经核查,该文件实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第55条在正式出台时已被删除,亦不能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故东旭科技公司提出应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