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2号 更新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案件级别管辖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再审的事由,东方钢铁公司、北方制钢公司以本案一审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7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