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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民再374号

更新时间:2023-08-02   浏览次数:1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约定员工发生负全责或主责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无效;(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3)用人单位超出法律规定情形以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解除三类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均规定了明确的法定解除程序和条件。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以列举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并不包括用人单位以其与劳动者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条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中,优先公司与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由马××负全责或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优先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优先公司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优先公司在超出法律规定情形以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该约定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综上,优先公司解除与马××之间的劳动关系既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定条件,亦无合法的合同依据,系违法解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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