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302号
更新时间:2023-08-02 浏览次数:1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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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能否确定补偿方式选择期限?|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该期限并无不当——申请人还主张其法定选择权被限定期限于法无据。本案中,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的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审认为为保障征收活动顺利进行、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确定力,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该期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