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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001号

更新时间:2023-08-03   浏览次数:1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鸡西市新世纪房地产评估公司受梨树区政府委托对姜凤娟两处房屋作出289号和29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2014年8月7日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作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姜××关于类似房地产价格指的是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的主张,于法无据,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该主张正确。
【裁判摘要2】房地产估价师应在估价报告中签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师应在估价报告中签字。本案中,在梨树区政府提交的《房屋分户估价报告》中,两名估价师均以印章代替签字,不符合前述规定,但该行为并对姜××的实体权益造成影响。且姜××在收到估价报告后,并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姜××认可对该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及分户评估报告,无不当之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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