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31号
更新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1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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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请求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邓××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请求舒×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余款,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