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44号
更新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1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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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欧××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天福公司、任××、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即甘肃省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