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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6310号

更新时间:2023-08-05   浏览次数:1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再审申请人因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未履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不作为违法。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系王家圪旦村的迁入居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并于2014年10月21日与包头市东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由此可知,虽然王家圪旦村村民委员会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认定再审申请人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但再审申请人作为此次棚户区搬迁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对象是显而易见的。故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确有不妥。但鉴于再审申请人已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涉案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其亦已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并获得了置换房屋和补偿款,故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已不具有诉的利益,本案启动再审已无必要。再审申请人如对补偿有异议,应循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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