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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387号

更新时间:2023-08-05   浏览次数:1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1)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承租人与征收决定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2)用于经营的房屋承租人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征收过程中具有原告资格的应当是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征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湘水源宾馆请求判决确认龙华区政府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行为违法,结合其一审起诉状中载明的三点理由来看,实质上是对龙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湘水源宾馆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决定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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