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780号
更新时间:2023-08-05 浏览次数:1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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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后续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行为通常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9年城中村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09]786号)能够证明涉案土地已于2009年经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故该土地的性质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包括被拆迁户在内的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灭失,上述人员与后续针对该土地的行政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