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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376号

更新时间:2023-08-06   浏览次数:1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违法建筑实际居住使用人的正当权利应予保护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在处理与违法建筑有关的法律关系中,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置,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正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可对违法建设者予以处罚;二是对于违法建筑已经建成多年并已出售的情况,由于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已经产生了新的权利人,即除了违法建筑的建设者外还有违法建筑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因此,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处理方式实际上直接影响的是购买该违法建筑并居住使用的利害关系人,对违法建筑原建设者的影响可能已经微乎其微了。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时,必须考虑到直接受到该行政处理行为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在涉及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时,即使当事人没有实际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作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应当享有对涉及该房屋相关处理决定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这是行政法赋予利害关系人的正当程序权利。行政机关不能仅以对违法建设者的处罚及强制执行程序义务的履行来代替对强制拆除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相应程序义务的履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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