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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166号

更新时间:2023-08-07   浏览次数:1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从诉讼制度设计看,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从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诚实守信,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当损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看,二审程序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的实体审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均更为周延和全面。而再审审查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属于特别救济程序,启动再审的条件更为严格。因此,当事人选择二审程序进行救济能够更充分保护其民事权利。本案中,博泰公司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且其再审申请中未提出任何理由,在本院询问过程中,博泰公司亦称,“对没有上诉的问题不清楚”。博泰公司的申请再审存在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且经本院审查,其再审理由与一审理由基本一致,对此,一审判决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述,本院予以认可。博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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