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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8民终1099号

更新时间:2023-08-10   浏览次数:1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综上,可确认被上诉人系和鑫房产公司的股东,其出资450万元,占和鑫房产公司10%股份。2011年11月21日之后,上诉人虽向案外人王××名下账户汇入3700万元,但上诉人并未能举证证明该3700万元即为和鑫房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3700万元,且上诉人在庭审中亦确认没有将被上诉人出资的450万元返还给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以抽逃出资为由解除被上诉人股东资格,并要求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和鑫房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卢××按照2016年8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协助和鑫房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原登记在卢××名下450万元和鑫房产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至陈××名下250万元、林××下200万元。(2)一审判决:驳回和鑫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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