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申4509号
更新时间:2023-08-14 浏览次数: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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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本案中,李××、黄××系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鲁××、张××与李××、黄××发生的身体接触,是为了制止李××、黄××在上访期间的不当行为,以维护本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两审法院认为李××、黄××单独起诉鲁××、张××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属于主体不适格,并裁定驳回李××、黄××的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