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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宁04民终1626号

更新时间:2023-08-14   浏览次数:1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该案原告以追偿权纠纷提起诉讼,定性准确。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第四部分规定,追偿权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第三级案由,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问题。韩×主张本案系用人单位代员工支付赔偿款后向员工追偿的劳动争议,应该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劳动争议的仲裁处理是诉讼的先决条件和前置程序,但该条所述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韩×与固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未产生劳动争议,固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向韩×追偿,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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