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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终字第0079号

更新时间:2023-08-17   浏览次数: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协联公司应向九鼎机电厂返还案涉票据。案涉票据在经签发并交付给收款人九鼎机电厂后,九鼎机电厂即是票据权利人,协联公司在未经背书转让或背书质押的情况下持有票据,并非票据权利人,故其应将持有的票据返还给九鼎机电厂。原审判决关于协联公司系强行占有票据的表述系对中捷公司陈述内容的客观描述,且协联公司并非享有票据权利的合法持票人却占有票据,并拒绝返还给票据上记载的票据权利人,故协联公司就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在票据权利人为九鼎机电厂而非协联公司,协联公司亦非票据债务人的情况下,九鼎机电厂取得票据时是否存在所述基础交易关系不实等问题与本案审理无关,本案不予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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