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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0194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0563号

更新时间:2023-08-20   浏览次数:84 次 标签: 票据关系 票据追索权 票据无因性

文章摘要:

——票据的无因性及其举证责任的分配
【裁判要点】票据关系中的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其直接前手可以以基础原因关系进行抗辩。票据的无因性是相对的,不及于票据直接前后手关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持票人应对自己一方履行了基础关系中约定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01941号(2011年5月3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0563号(2011年9月16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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