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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

更新时间:2023-08-25   浏览次数: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承租方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出租方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就此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故在武广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进入解散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其不得再从事商业经营。因武广公司不具有承租案涉房产从事商业经营之行为能力,《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武商集团自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在武商集团具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国际公司主张武商集团解除《租赁合同》给武广公司造成营业损失,并要求其按照武广公司的月度平均收入等因素折算的数额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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